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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工作,規范檢驗檢測機構行政許可程序,保障特種設備安全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以下項目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的許可工作,具體許可種類及級別根據《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核準規則》(TSG Z7001-2004)確定:
(一) 氣瓶;
(二) 安全閥;
(三) 起重機械(僅限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工程工地);
(四) 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僅限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工程工地)。
第三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的行政許可采取頒布許可證的形式,許可證由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統一制訂,其名稱為“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核準證”。
第四條 省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全省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的監督管理,縣級及以上市場監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許可依據及許可條件
第五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的行政許可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及《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核準規則》(TSG Z7001-2004)等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范的規定執行。
第六條 申請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核準的機構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有與其承擔的檢驗檢測工作相適應的檢驗檢測人員、專業技術人員;
(三)有與其承擔的檢驗檢測工作相適應的場地、裝備和檢測試驗手段;
(四)有健全的質量管理體系和各項管理制度,并且有效實施;
(五)有與其承擔的檢驗檢測工作相適應的法律、法規、規章、安全技術規范及標準,并且認真執行。
具體條件見TSG Z7001-2004《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核準規則》。
第三章 許可辦理程序
第七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的核準工作程序包括申請、受理、鑒定評審、審批與發證。
第八條 申請辦理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核準的機構應當向青海省人民政府行政服務和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省質量技術監督局行政許可辦公室)網上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1.《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核準申請書》;
2.特種設備檢驗檢測質量管理體系文件的首頁。
第九條 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申請資料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在接到申請資料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機構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資料符合要求的,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受理??決定。同意受理的,向申請機構出具受理決定書;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請機構出具不予受理決定書。
第十條 申請機構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其申請不予以受理:
(一)無法人證書或者檢驗檢測人員未按規定辦理執業注冊的;
(二)基本條件未達到本辦法第六條要求;
(三)未通過核準,1年內再次提出申請;
(四)其他影響申請受理的情況。
第十一條 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在出具受理決定書后,應委托特種設備行政許可鑒定評審機構對申請機構進行現場實地鑒定評審;首次核準或者增項核準申請已經被受理的申請機構,應當按照《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鑒定評審細則》的要求,完成所申請核準項目的試檢驗檢測工作。
第十二條 鑒定評審機構在接到委托后,5個工作日內開展鑒定評審工作。鑒定評審按照有關安全技術規范進行,鑒定評審機構在完成現場實地鑒定評審工作后,向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出具鑒定評審報告。
第十三條 省質量技術監督局收到鑒定評審報告后,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審批程序,符合條件的頒發《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核準證》(正、副本各一份);不符合條件的,向申請機構出具不予許可決定書。
第四章 事中事后監督
第十四條 省質量技術監督局應當加強對鑒定評審工作的監督管理,必要時應當派人現場監督鑒定評審的有關活動。
第十五條 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對所有被核準的檢驗檢測機構在其證書有效期內至少應進行一次證后監督抽查,其中,對首次取證機構應在取證后第一年內進行一次監督抽查。證后監督抽查可以自行組織實施,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技術機構承擔。
第十六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證后監督抽查主要內容為:
(一)資源條件是否持續滿足核準規則的規定;
(二)質量體系是否持續有效運行;
(三)檢驗檢測工作質量是否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
(四)是否存在違法行為。
第十七條 事中事后監督檢查要按照“雙隨機一公開”方式進行。實施事中事后監督檢查,應制定檢查方案。其內容應包括:檢查日程安排、檢查組組成及成員、檢查??作要求等。
第十八條 事中事后監督檢查的組織單位應公布檢查結果,推進信息互聯共享,完善信用監管機制,提高監管效能。
第十九條 在事中事后監督檢查中發現的違法行為,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采取以下行政措施:
(一)下達安全監察指令書;
(二)責令限期改正;
(三)罰款;
(四)沒收違法所得;
(五)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六)撤銷、吊銷行政許可。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