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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支持中小微企業發展和推動重大項目復工復產價格政策解讀
一、如何認定囤積居奇的價格違法和擾亂市場秩序行為?
答:根據《市場監管總局關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查處哄抬價格違法行為的指導意見》(國市監競爭﹝2020﹞21號),經營者有以下情形之一,可以認定構成《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第(二)項所規定的哄抬價格違法行為。
(一)生產防疫用品及防疫用品原材料的經營者,不及時將已生產的產品投放市場,經市場監管部門告誡仍繼續囤積的;
(二)批發環節經營者,不及時將防疫用品、民生商品流轉至消費終端,經市場監管部門告誡仍繼續囤積的;
(三)零售環節經營者除為保持經營連續性保留必要庫存外,不及時將相關商品對外銷售,經市場監管部門告誡仍繼續囤積的。
生產環節、批發環節經營者能夠證明其出現本條第(一)項、第(二)項情形,屬于按照政府或者政府有關部門要求,為防疫需要進行物資儲備或者計劃調撥的,不構成哄抬價格違法行為。
對于零售領域經營者,市場監管部門已經通過公告、發放提醒告誡書等形式,統一向經營者告誡不得非法囤積的,視為已依法履行告誡程序,可以不再進行告誡,直接認定具有囤積行為的經營者構成哄抬價格違法行為。
二、如何認定捏造、散布等價格違法和擾亂市場秩序行為?
答:根據《市場監管總局關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查處哄抬價格違法行為的指導意見》(國市監競爭﹝2020﹞21號)規定。
(一)經營者不得捏造、散布防疫用品、民生商品漲價信息。經營者有捏造或者散布的任意一項行為,即可認定構成《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的哄抬價格違法行為。
(二)經營者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認定為捏造漲價信息。
1.虛構購進成本的;
2.虛構本地區貨源緊張或者市場需求激增的;
3.虛構其他經營者已經或者準備提價的;
4.虛構可能推高防疫用品、民生商品價格預期的其他信息的。
(三)經營者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認定為散布漲價信息。
1.散布捏造的漲價信息的;
2.散布的信息雖不屬于捏造信息,但使用“嚴重缺貨”“即將全線提價”等緊迫性用語或者誘導性用語,推高價格預期的;
3.散布言論,號召或者誘導其他經營者提高價格的;
4.散布可能推高防疫用品、民生商品價格預期的其他信息的。
三、《關于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有關價格違法行為認定與處理的指導意見》(青市監價〔2020〕16號)文件有效期認定問題。
答:結合我省疫情發展實際,青海省人民政府發布通告,決定自2020年2月26日12時起,青海省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由一級響應調整為三級響應。《關于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有關價格違法行為認定與處理的指導意見》(青市監價〔2020〕16號)文件自動廢止。參照《市場監管總局關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查處哄抬價格違法行為的指導意見》(國市監競爭〔2020〕21號)的規定,依法查處有關價格違法行為。
各地區根據現行法律、法規和政策,幫助企業做好復工復產工作,使政策紅利落到實處,同時依法查處各類價格違法行為,切實維護和保障市場經濟秩序。
青海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2月26日